大法官釋字第364號關於媒體近用權之解釋(選修下冊第1課...媒體近用權)(第二冊第4課...憲法與人權)(選修上冊第5課...大法官釋憲) 解釋字號 釋字第 364 號 (J.Y.Interpretation No. 364) 解釋日期 民國 83年9月23日 解釋爭點 憲法第11條表?G2000{自由之意涵? 解釋文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,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。為保障此項自由,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,對於人民 結婚西裝平等「接近使用傳播媒體」之權利,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,予以尊重,並均應以法律定之。 理由書 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。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,可 帛琉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,啟迪新知,促進文化、道德、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,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,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。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,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。故享有傳 G2000播之自由者,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,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。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、破壞社會安寧、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,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。 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,為免 烏來溫泉被壟斷與獨佔,國家應制定法律,使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電波頻率之規劃與分配,能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,藉此謀求廣播電視之均衡發展,民眾亦得有更多利用媒體之機會。 至學理上所謂「接近使用傳播媒體」之權利(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),乃 關鍵字廣告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,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,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之權利而言,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、公正。例如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有錯誤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,以資補救。又如廣播電視舉辦公職候選人之政見辯論,於民主 房屋貸款政治品質之提昇,有所裨益。 惟允許民眾「接近使用傳播媒體」,就媒體本身言,係對其取材及編輯之限制。如無條件強制傳播媒體接受民眾表達其反對意見之要求,無異剝奪媒體之編輯自由,而造成傳播媒體在報導上瞻前顧後,畏縮妥協之結果,反足影響其確實、公正報導與評論之功能。是故民眾「接近使用傳播 花蓮民宿媒體」應在兼顧媒體編輯自由之原則下,予以尊重。如何設定上述「接近使用傳播媒體」之條件,自亦應於法律內為明確之規定,期臻平等。 綜上所述,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,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。為保障此項自由,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,對於人民平等「接近使用傳播媒體」之權 租屋網利,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,予以尊重,並均應以法律定之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 11 條  ( 36.12.25 )  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酒店工作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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